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大龙潭风光互补并网光伏电站(一期工程20.5MW)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云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文件的通知》(云水保〔2017〕97号)有关要求,现将《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大龙潭风光互补并网光伏电站(一期工程20.5MW)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大龙潭风光互补并网光伏电站(一期工程20.5MW)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大龙潭风光互补并网光伏电站(一期工程20.5MW)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如对《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大龙潭风光互补并网光伏电站(一期工程20.5MW)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大龙潭风光互补并网光伏电站(一期工程20.5MW)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大龙潭风光互补并网光伏电站(一期工程20.5MW)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有异议,请向公司、验收单位及监测单位反映。
自公示之日起资料可供查阅
1、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 峰 13987298721
2、验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浦仕尚 18725001332
3、监测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 晶 15887215541